二、 明确职责,健全制度,真正把公证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公证质量不仅是公证管理工作和公证业务工作的一项长期的、基本的内容,也是衡量公证工作好与差的主要标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行业组织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明确职责,尽快建立健全公证质量标准及公证质量的监督与保障体系。要在健全和完善现有的公证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公证处以及公证员在公证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并在公证机构管理、公证人员执业管理以及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中充分体现公证质量管理目标和要求。把公证质量管理与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执业的各项管理手段和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坚强有力的抓手。
公证质量管理的基础和关键在公证处,各地要把公证质量作为考核和评价公证处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在公证处的岗位目标考核中,要突出办证质量这个重点,体现质量是效益的前提,把公证质量与公证人员的分配以及对承办公证员和公证处主任的考绩相联系,明确奖惩措施。使分配方案既成为开拓证源,创造经济效益的动力,也是保证公证质量的有力措施。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完善要服从和服务于开拓发展和确保质量这两个基本点,不能偏废。
要适应公证改革的形势,根据公证行业的特点和公证业务的自身属性,按照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两结合”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公证质量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省厅将会同省公证员协会在继续实行公证责任保险和公证责任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公证员执业记录档案等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好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形成配套、有效的公证职业风险防范与化解机制,为提高公证质量和公证的公信力提供保障。
三、 严肃工作纪律,加大公证质量的检查监管力度
公证质量管理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并重,制度建设与检查监管并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经常对所辖公证处的公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制度完善、公证质量好的公证处要及时表扬,对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公证质量不高,特别是存在错、假证的公证处要限期整顿。要把公证处的整体办证质量作为公证处主任履职的主要考核内容,对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主任要及时、坚决地予以撤换;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业务素质差而多次办错证的公证人员,应调离公证员岗位;对故意办假证的,要坚决清理出公证队伍。总之,该批评的要批评,该处分的要处分,该通报的要通报,不得姑息、袒护,更不得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