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保证合同应注意审查:
(一) 法律有无禁止该组织担任保证人的规定;
(二) 公司提供保证是否经过《
公司法》规定的决议程序,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经过证监会规定的决议程序;
(三) 借新还旧贷款保证人是否明知该贷款的用途与性质。
第二十条 一般抵押合同应注意审查:
(一) 抵押物是否被重复抵押;
(二) 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抵押物;
(三) 抵押物价值是否高于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注意审查:
(一) 抵押人是否对房地产享有完全产权;
(二) 抵押物为房地产的,房地产上有无租赁关系;
(三)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有无缴纳出让金;未缴纳的应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出让金金额;
(四) 房产、土地使用权是否同时抵押且抵押登记证书齐备。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注意审查:
(一) 抵押人是否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抵押人有权抵押的证明;
(二) 是否有抵押人、承包商声明抵押物上无优先受偿权的声明书,并经当事人的同意,由开发商与公证处签定购房监管合同,保证开发商按时向承包商付款,以避免承包商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三条 质押合同应注意审查:
(一) 质物是否为重复质押;
(二) 质物是否属于法律禁止出质物;
(三) 质物价值是否高于质押人所担保的债权;
(四) 以动产质押的,是否交付动产;以权利质押的,是否交付权利凭证或进行依法登记;
(五) 以出口退税质押的,质押人交质押权人托管的出口退税账户是否是质押人唯一的经国家税务部门确认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