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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贷款合同公证指引》的通知


  (三) 以汇票、本票、支票质押的,应交付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票据;

  (四) 以出口退税质押的,应提供国税局应退未退税额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证明;

  (五) 以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等债券质押的,应提供《债券质押登记确认书》;

  (六) 以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应提供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及公路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

  (七) 以企业记名债券质押的,应提供记载有质权人的公司债券存根簿;以无记名债券质押的,应提供已将债券交付质权人的证明;

  (八) 以存款单质押的,应提供存单、存款人身份证明,存单签发行的核押证明(签发银行与质权人为同一银行的,可免提供)。

  第十二条 依金融机构申请,对送达逾期催款通知书进行公证的,应提供债务人逾期欠款证明及逾期催款通知书副本。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须携带原件以供核查。

  第十四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标的额或件数协商收费,公证费由申请人缴纳。

第三章 审查与调查

  第十五条 公证处应通过多种方式审查贷款合同当事人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重点是文件中签名、盖章、印鉴及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自然人作为贷款当事人的,应注意审查当事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如未满18周岁或神智不清的,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十七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贷款当事人的,应注意审查:

  (一) 其组织章程是否要求该合同的签订应经内部机构的特别表决程序;

  (二) 当事人名称、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范围、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无变更,如有变更,应先办理变更登记,再申请办理公证;

  (三) 审查当事人是否已办理年检。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审查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和要求及代理人的行为有无超越代理权限,授权人签名、印鉴、印章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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