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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贷款合同公证指引》的通知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贷款合同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公民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机关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特许资质证书、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章程等)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 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草案文本及其附件;

  (四) 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权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五) 合同中约定必须对保证人的资信和抵押、质押物进行评估、保险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或证书及保险单据;

  (六)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保证、抵押或质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应提交批准文件或会议通过文件;

  (七) 法人或其他组织章程规定该项保证、抵押或质押须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应提交内部决策机构的通过文件;

  (八) 以第三人所有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交第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第十条 抵押担保公证应注意提供如下材料:

  (一) 抵押财产为房产的,应提交《房屋他项权证》,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

  (二) 抵押财产为在建工程、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供已经有关登记机关作权利登记记载的抵押合同;

  (三) 抵押财产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

  (四) 抵押财产为运输工具的,应提交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质押担保公证应注意提供如下材料:

  (一) 以非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的,应提供记载有质押权人的股东名册;以上市公司流通股质押的,应提供已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证明;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 以专利、商标或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提供专利局、商标局或版权局出具的质押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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