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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贷款合同公证指引》的通知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司法厅反映。

2003年4月16日

  附件:
贷款合同公证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信贷风险,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规范贷款合同公证,减少诉讼纠纷和便于强制执行,根据金融和公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贷款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贷款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程序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江苏省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含贷款、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及其担保,下同)公证。

  第四条 公证人员办理贷款合同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第五条 贷款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本指引和公证人员的要求,及时完备地提供有关公证事项的真实材料。

  第六条 贷款合同当事人应在所需公证合同中订立强制执行条款(示范条款见所附),也可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前达成自愿强制执行协议。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贷款合同公证,应当向贷款当事人住所地、贷款行为地或者贷款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

  第八条 申请贷款合同公证,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授权经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二) 请求公证的事项;

  (三) 所提交的材料名称、份数及有关当事人与证人的基本情况;

  (四) 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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