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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贷款合同公证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贷款合同公证指引》的通知
(南银发[2003]93号)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市司法局,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代表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南京市商业银行,分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贷款合同公证,防范和降低信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贷款合同公证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金融机构要提高对贷款合同公证重要性的认识,将对贷款合同等金融债权文书进行公证作为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采取措施推广施行贷款合同公证,进一步降低信贷风险,维护金融资产安全。

  二、 金融机构要根据授信对象的资信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办理贷款合同公证,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含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下同)及相应担保合同原则上应当办理公证:

  (一) 各类个人住房和消费贷款;

  (二) 借新还旧的担保贷款;

  (三) 异地贷款;

  (四) 新客户首笔贷款;

  (五) 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但存在逃废债可能的贷款;

  (六) 重组贷款;

  (七) 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贷款;

  (八) 根据授信对象的资信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风险较大,可能产生违约纠纷的贷款;

  (九) 认为有必要办理公证的其它债权文书。

  三、 金融机构应当参照《贷款合同公证指引》所附的强制执行示范条款在拟公证的贷款合同中增加强制执行条款。

  四、 公证部门要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和方式,主动深入到金融部门和企业现场办理公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 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公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办证程序办理公证,金融机构和公证机关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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