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关于启用A4型公证专用纸的通知
(苏公协[2003]30号)
各市公证员协会、省公证处: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书专用纸改为A4型的通知》 (司办通[2002]85号)精神和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启用A4型公证专用纸的通知》(公协字[2003]022号)精神,我省自 2003年11月1日起开始启用A4型公证专用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A4型公证专用纸仍限于办理涉外及涉台、港、澳公证业务时使用,不准用于办理国内公证业务。
二、 A4型公证专用纸自2003年11月1日起使用,不得提前或推迟。
三、 到期停止使用的16开公证专用纸由各市公证员协会或公证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回收,登记备案后销毁。
四、 各市公证员协会在收到A4型公证专用纸后,应立即造册登记批号、箱号、起止号,并向省公证员协会备案。
五、 从今年起公证专用纸改过去两年订购一次为一年订购一次,各公证处根据本处的业务需要酌情订购。公证专用纸在各市、各处间禁止调剂。未经省公证员协会许可,自行调剂的,一经发现将停止该处专用纸的订购。
六、 各公证处应严格执行公证专用纸使用的有关规定,公证处要由主任(或副主任)亲自把关,对公证专用纸的订购、使用、签发负专责,并要设专人、专柜或专库保管。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专管人员不得发放使用,发放、收回(作废)的公证专用纸要详细登记。
七、 省辖市公证处在存放公证专用纸的地方要加设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公证处可将报警装置与公安“110”联网。其他各处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未达此要求的,A4公证专用纸暂停发放。
八、 公证专用纸一旦发现被盗、丢失的,所在公证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要在24小时内报省公证员协会。对隐瞒不报或迟报的,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省公证员协会每年将不定期对全省各公证处使用公证专用纸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及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