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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和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办理错证的情况通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和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办理错证的情况通报
(苏司公[2003]26号 )


各市司法局:

  现将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和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办理错证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 今年3月份,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在办理当事人戴显林与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分行下关支行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公证时,在合同当事人中的借款人、保证人没有到场,也未对贷款人代为收取的借款人、保证人的相关证件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草率出证,致使戴显林用伪造的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虚假姓名骗取贷款23万余元并挥霍一空,导致银行发生重大财产损失。南京市第三公证处为此向银行支付赔偿金15万元。

  二、 今年1月,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在办理当事人戴显林与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分行江宁支行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公证时,在合同当事人中的借款人、保证人没有到场,也未对贷款人代为收取的借款人、保证人的相关证件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草率出证,致使戴显林用伪造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虚假的姓名骗取贷款20万余元并挥霍一空,导致银行发生重大财产损失。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为此向银行支付赔偿金13万元。

  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和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在办理上述公证时,承办公证员严重违反办证程序,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证处主任在审批时也未能严格把好审查关,导致错证的发生,给当事人和公证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给公证处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为严肃公证工作纪律,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发生,现对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和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进行通报批评。

  目前,我省公证行业在开展金融业务公证的工作中,存在为方便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迁就其不合理要求而降低办证标准的现象。有些公证处还违反公证的办证原则和办证程序,让银行的信贷员代替公证员履行部分工作职责,甚至出现公证员不与当事人见面,仅靠银行方提供的材料就草率出证的重大问题。上述问题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强解决:

  一、 高度重视金融业务公证特别是贷款合同公证的质量问题,加强对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不坚持公证原则,故意违反办证程序的公证处和具体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发生后果的要坚决予以处分并全市通报批评,不得包庇和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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