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现场监督公证工作的意见


  (二) 尽快开展对现场监督公证工作标准和质量评判标准的实务研究。要在深入总结开展现场监督类公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公证程序规则》、《开奖公证细则(试行)》、《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依据法律、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相关的工作指引、服务标准,做到有章可循。

  (三) 建立健全现场监督公证质量控制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证质量保障与监督机制,完善公证员诚信档案、质量违规信息披露、质量考核、责任赔偿以及执业保证金等制度,根据现场监督类公证业务的具体特性,落实相关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立卷归档等制度规定。

  (四) 认真处理涉及现场监督公证的投诉、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要体现有错必纠、执法为民的宗旨,对于确实存在错假证情形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认真处理好相关的善后事宜。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照规定给予赔偿。坚决杜绝借故推诿或久拖不办的现象,更不允许出现知错不改,甚至袒护、包庇责任人的情况。对出现涉及现场监督公证的投诉、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办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不得隐瞒。

  三、 以人为本,加强公证队伍建设,确保现场监督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 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公证人员的教育引导与惩戒整治力度。广泛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利用会议、培训、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教育和引导公证人员始终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自觉履行《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树立正确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要充分运用惩戒工作手段,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凡现场监督公证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危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公证行业形象、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律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承办人员、审批人员、领导人员的责任;凡出具假证的,一经发现,对相关公证人员坚决清理出队伍,对其所在的公证处一律停业整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