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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证机构办理婚姻状况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证机构办理婚姻状况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苏司公[2004]6号)


各市司法局、民政局:

  根据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今后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在为我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为解决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江苏省公证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精神,现就我省公证机构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事人不同的使用需求,公证机构可以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主要包括:

  1 结婚公证:主要证明申请人夫妻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登记时间以及结婚地点。

  2 夫妻关系公证:证明申请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及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夫妻关系,并可同时证明上述申请人解放前依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的情况。

  3 离婚公证:主要证明原合法夫妻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办理离婚的法定程序、时间和地点。

  4 无配偶(丧偶)公证:主要证明原合法夫妻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及夫妻一方生存、另一方的死亡原因、时间和地点。

  5 未婚公证:对已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的,证明申请人至今未曾登记结婚的事实;对未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的,证明申请人至今未达婚龄、未曾登记结婚的事实;对已经出境申请未婚公证的,证明申请人至某年某月某日赴某国(或某地区)止,在中国境内未曾登记结婚的事实。

  6 未再婚公证:证明申请人与原合法配偶离婚,或在原合法配偶死亡后的某一特定期间未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

  7 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对申请人就其未婚、未再婚等婚姻状况所做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证明。

  8 记载婚姻状况的文件、文本公证:证明由有关部门发给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文件、文本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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