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规范司法鉴定委托行为。被列入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是法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凡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不能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律师在办理涉及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事项时,应指导当事人从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对应取得而尚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的、不具备司法鉴定能力的机构和人员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应向办案机关提出质疑,确保司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
2、要尽量从本省鉴定机构中办理委托。要从便民和节约诉讼成本的要求出发,尽可能从我省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中办理委托,以发挥当地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降低诉讼成本。
3、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的监督。如发现司法鉴定程序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并提出纠正意见;或向办案机关提出不予采纳该鉴定结论的意见。对诉讼过程中涉及的司法鉴定,应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以便办案机关全面掌握司法鉴定有关情况。对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司法鉴定文书要提出质疑,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三、大力宣传
《决定》,依法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活动涉及行业部门多、专业门类广、社会覆盖面宽。各地要重视宣传、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建立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新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
《决定》,及时将《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电子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纸质版要发放到有关办案机关及各律师事务所,供当事人选择使用。广大律师要积极向当事人、办案机关推荐我省司法鉴定机构,扩大社会影响。律师在办理涉及司法鉴定的法律事务时,要及时把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职尽责和鉴定人质证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违纪、违规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使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进行查处,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维护司法鉴定秩序,促进司法公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要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研究,提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