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律师工作中贯彻执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已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
《决定》精神,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活动,现将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贯彻
《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结论属于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不仅其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具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
《决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
《决定》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从推进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学习贯彻
《决定》。要制定计划,加强学习培训,把思想认识统一到
《决定》上来,统一到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上来;要加强指导,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切实落实
《决定》各项要求。
二、严格规范执业、维护司法公正。
《决定》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条件、登记管理、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专门规定。广大律师在法律服务中涉及司法鉴定有关问题时要严格执行
《决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