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达标检查验收的通知
(苏司通〔2007〕70号)
各市司法局:
司法部于2006年9月印发了《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以下简称
《配置标准》),根据省厅苏司通[2006]115号通知要求,现就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达标检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范围
达标检查验收范围是2006年11月前核准登记的,尚未达到
《配置标准》中所规定鉴定项目仪器设备要求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
二、时间安排
1、今年9月30日前,由未达标的法医临床类、法医精神病类鉴定机构向各市司法局申报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达标情况,市局在机构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检查。12月30日前各市局对未自行申报的法医临床类、法医精神病类鉴定机构现场核对检查。
2、其他类应于2008年6月前达标的司法鉴定机构,于2008年4月30日前向各市司法局申报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达标情况,市局在机构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检查。2008年6月30日前各市局对未自愿申报的其他类司法鉴定机构现场核对检查。
3、各市局在检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和市局审核意见上报省厅。省厅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在网上公示。
三、有关要求
1、
《配置标准》是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
《配置标准》配齐鉴定机构必备仪器设备。
2、鉴定机构应提供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凭证,市局指派专人现场核查,确认帐物相符后,在所有权凭证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报省厅。
3、配置的仪器设备应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需提供计量认证合格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