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灾区医疗垃圾收集和处置的通知
(川环发〔2008〕57号)
各市(州)环保局、卫生局:
目前,我省抢险救灾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产生了大量的医疗垃圾,为加强灾区医疗垃圾的管理,实现医疗垃圾的及时收集和安全处置,切实做好地震灾害后疾病防控工作,现就做好灾区医疗垃圾收集和处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位于灾区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确定医疗垃圾收集、运送和处置单位,对本地区没有处置资质的、处理设施损毁或处理能力不足的,应及时就近联系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其产生的医疗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被医疗垃圾污染的物品或废弃的容器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垃圾,及时将各种医疗垃圾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禁止提供或者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医疗垃圾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医疗垃圾混入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向环境排放,或者不按环保要求擅自进行处置。医疗垃圾中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以及含汞废物和感光材料废物等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二、医疗卫生机构须建立专门的医疗垃圾暂存库房或专用暂存柜(箱)。医疗垃圾暂存场所(设施)必须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严密的封闭措施和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垃圾;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暂存库房每天应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冲洗,冲洗液须直接排入本单位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或收集后送有关单位处理,禁止将冲洗液直接排入外环境。
三、医疗垃圾运送单位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垃圾标识并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医疗垃圾专用车辆,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垃圾,并及时运至医疗垃圾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垃圾,不得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和动植物。
四、进入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应立即处置,焚烧应符合国家符合《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除尘设备的飞灰必须密闭收集贮存,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固化填埋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或随意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