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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 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 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 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 立卷、归档

  第九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条 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 凡鉴定过程的检验、文证审查、咨询、调查和仪器检测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照片、音像磁带,以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属于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三)司法鉴定协议书;

  (四)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查、检测、录音、录像、拍照、笔记等)

  (五)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

  (六) 专家会鉴意见;

  (七)鉴定文书正本;

  (八)鉴定文书底稿;

  (九)接收鉴定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

  (十)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

  (十一)收费凭据;

  (十二)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的,应在卷内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本条(五)、(六)项内容鉴定机构可以单独立卷。

  第十三条 归档纸质文件材料必须使用打印稿,或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体整齐、清晰、规范,不得以圆珠笔、铅笔书写件和热敏纸传真件、色带打印件存档。

  第十四条 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应做到左齐下齐、结实美观、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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