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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司通〔2007〕121号)


各市司法局、档案局:

  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档案局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江苏省司法厅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其所属机构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专业知识。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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