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司规[2001]10号)
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江苏省律师协会:
《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3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贯彻执行《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精神,合理使用由省法律援助中心管理的法律援助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资金,是指省政府财政部门拨给的专项法律援助经费;有关单位、组织、个人捐赠的资金;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援助费用;法律援助减收费用及法律援助合同中约定由受援人分担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援助资金专门科目,其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主管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法律援助资金主要用于:
1.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省直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下级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助费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认可的由其它法律援助组织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助费用。
2.省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伙食补贴费、调查取证费、鉴定等费用;
3.省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承办的重大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所需费用;
4.必要的办案用品、办案设备添置;
5.法律援助工作业务资料费用;
6.法律援助信访费用、法律援助对象(特别困难者)食宿费、路费等费用;
7.其它应当由法律援助资金开支的费用。
四、法律援助指派案件补助标准:
1.在南京市内办理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每件补助600-1200元,刑事案件每件补助400-800元,非诉讼案件每件补助400-800元,公证事项每件补助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