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
(苏司规[2004]1号)
各市司法局:
为了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市要把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按照省厅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计划,分步实施;要认真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建设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列入政府办实事项目,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改善办公、接待条件;要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
一、 人员配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要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5人,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3人。全部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 经费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认真执行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的规定,按标准及时支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
三、 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60平方米,设有专门的接待室。
四、 办公设备。应配备以下办公、办案设备:
(一)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
(二) 电话、传真机及其他必要的通信工具;
(三) 文件档案橱柜;
(四) 法律法规数据库。
五、 工作规范。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