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司规[2004]7号)
各市司法局、团委,省级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
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制订了《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团委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组织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扎实开展。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组织引导他们深入社区、学校、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满足群众需要。要加强对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严禁利用志愿服务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服务,保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法律援助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注册登记,无偿向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人员。
第三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会负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未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会的,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团委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章 志愿服务形式和志愿者注册登记
第六条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