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苏司援[2004]3号)
各市司法局、财政局: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法律援助经费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于2005年以前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 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安排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三、 法律援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为:
(一) 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二)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安排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三)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的补贴费用;
(四) 法律援助奖励、表彰费用;
(五)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开支的其他费用。
四、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安排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应当按标准支付补贴,其标准幅度为:
(一) 在本市区、本县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300-1200元;
(二) 跨县(市)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600-1500元;
(三) 跨省辖市和跨省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800-2000元;
(四)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值班接待群众来访、咨询的,每日补助50-100元。
各市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并在本通知下发后的两个月内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备案。
案件特别复杂、成本支出过高的案件,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附支出费用票据,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可在标准的两倍以内支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