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案件承办人移交的案卷与已经形成的申请审批卷一起装入档案盒内,并在卷盒封面和背脊注明进间、种类、案号,便于查阅。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法律援助档案分不同的保管期限,按结案时间顺序编写案卷目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结案手续,并移交整理好的案卷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申请审批卷应归档文件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5、申请人谈话笔录;
6、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7、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8、送达或签收回执。
二、承办卷应归档文件材料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卷,应按不同委托阶段归档。
1、侦查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对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通知书;
(4)会见笔录;
(5)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6)结案报告表。
2、审查起诉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逮捕通知书;
(4)会见笔录;
(5)阅卷材料;
(6)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7)结案报告表。
3、一审审判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