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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办〔2006〕55号)


各市司法局:

  为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的指导、监督,规范援助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省厅制定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加强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和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下列法律援助案件:

  (一)刑事代理、辩护案件;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案件;

  (三)仲裁代理案件;

  (四)其他非诉讼代理事项。

  第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案件材料完整,归档及时、规范。

第二章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第四条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形成的文件、书证、图片等应当归入法律援助案件档案。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分为申请审批卷和承办卷,分别由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事项,仅立申请审批卷。

  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将结案材料装订成卷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归档手续。

  诉讼案件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受援人因法定情形而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撤销法律援助,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指定辩护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接到终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为结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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