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试行)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正确、规范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严格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
二、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三、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并负责实施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五、承办对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事宜,依照规定做好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七、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
八、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九、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十、组织落实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十一、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个案。
十二、加强与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十三、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