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二) 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监狱保外就医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相关材料、奖惩情况、心理档案;
(三) 矫正对象登记表;
(四) 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情况月汇报;
(五) 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帮教协议;
(六) 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七) 矫正方案;
(八) 社区矫正情况记录簿,其中包括学习教育记载、公益劳动记载、心理矫正记载、谈话记录等;
(九) 矫正对象考察表、评审鉴定表;
(十) 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十一) 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十二) 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
(十三) 其他应该归档的重要材料。
矫正对象死亡,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第四条 矫正对象档案由司法所专人管理。
第五条 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的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给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第七条 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第八条 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第九条 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70克A4纸。
第十条 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后,档案交矫正对象期满时所在县(市、区)司法局集中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