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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等四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二)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第七章 解矫教育

  第三十六条 司法所应当对在2个月以内矫正期满的矫正对象分批集中进行解矫教育。

  第三十七条 解矫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形势、政策、前途、遵纪守法教育。

  对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即将收监执行的矫正对象,重点进行以认罪服法为主的思想教育。

  第三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1个月,指导矫正对象进行自我总结,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第三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考核情况、奖惩情况、心理测验情况,对其矫正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填入《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第四十条 司法所应当对矫正对象解矫后的情况进行了解,评估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总结推广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工作台帐,对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予以记载备查。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第三条 矫正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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