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家庭出现变故时;
(五) 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时;
(六) 主动要求谈话时;
(七) 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情形。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和动态,及时修订矫正个案,采取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措施。
第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每月对矫正对象思想动态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参与个案矫正,共同做好个案矫正工作。
第四章 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七条 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组织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认罪悔罪教育;
(二) 法律常识教育;
(三) 公民道德教育;
(四) 时事政治教育。
第十八条 司法所每月对矫正对象至少进行一次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可以进行集中教育,也可以进行分类教育。
第十九条 思想教育教员可以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可以是社区矫正志愿者,或者是聘请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二十条 矫正对象未成年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矫正对象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教育、技术教育等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第五章 公益劳动
第二十三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