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等四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四) 家庭出现变故时;

  (五) 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时;

  (六) 主动要求谈话时;

  (七) 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情形。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和动态,及时修订矫正个案,采取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措施。

  第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每月对矫正对象思想动态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参与个案矫正,共同做好个案矫正工作。

第四章 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七条 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组织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认罪悔罪教育;

  (二) 法律常识教育;

  (三) 公民道德教育;

  (四) 时事政治教育。

  第十八条 司法所每月对矫正对象至少进行一次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可以进行集中教育,也可以进行分类教育。

  第十九条 思想教育教员可以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可以是社区矫正志愿者,或者是聘请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二十条 矫正对象未成年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矫正对象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教育、技术教育等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第五章 公益劳动

  第二十三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劳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