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等四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苏社矫办[2004]6号)
南京、苏州、连云港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纪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提高矫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
第三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任务,是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第四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第五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第六条 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工作。
第二章 入矫教育
第七条 入矫教育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后进行。
第八条 入矫教育可以采用集体教育方式,也可以采用单独教育方式。
第九条 入矫教育以社区矫正权利义务为教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