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司规[2004]2号)
南京、苏州、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行为,促进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第二章 报到登记
第五条 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司法所应当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第六条 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
报告可以用电话形式。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第七条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