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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 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 综合评议情况居本街道(乡镇)矫正对象的前列。

  第七条 连续两次受到表扬的,可以评为矫正积极分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 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 有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记功: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章 惩处

  第十条 对矫正对象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两种。

  第十一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警告:

  (一) 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二) 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三) 保外就医人员拒绝配合治疗的;

  (四) 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五)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记过:

  (一) 不请假私自外出的;

  (二) 对抗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

  (三) 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多次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不改正的;

  (五) 保外就医人员故意延误治疗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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