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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司规[2004]3号)


南京、苏州、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

  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确保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应当坚持依法适用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准确及时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考核、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为标准。

  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评议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对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的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

  (一) 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

  (二)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 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四) 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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