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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司规[2004]9号)


南京、苏州、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
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保证考核奖惩工作的准确与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结合本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应做到及时记载、及时考核、及时公布,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对象。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省试点地区的计分考核工作。省辖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本市试点地区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五条 试点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六条 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情况。

  第八条 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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