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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的通知
(苏司党[1995]第057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5)8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如何贯彻执行,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执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实行党政机关县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廉政建设制度。它是保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单位领导思想上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认真贯彻执行。

  二、省监管局、省法学会、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下同),均必须按规定及时填写收入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报厅干部处。省监管局下属各单位的正处级、各劳教所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收入申报分别由主管局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厅干部处。

  三、严格按照《规定》中的第三条要求如实进行申报。机关的工资是指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事业单位的工资由固定的(职务岗位工资)和不固定的(津贴)两部分组成。“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包括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发给的各类固定或不固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等。申报表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四、本次(首次)申报时间为8月15日前,申报1995年1月1日-6月30日的收入情况。以后均按《规定》的第四条要求及时申报,不再另行通知。因故不能按期申报的,由本人或所在部门向接受申报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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