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改进厅管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司党[1992]第70号)
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委组织部苏组通(1992)32号“关于改进县处级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厅管干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厅党组苏司党(1991)第029号通知附件一《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所列职务,仍由厅党组任免,其中正处级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二、厅党组苏司党(1991)第029号通知附件三《向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党组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所列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任免后向厅党组报送备案材料(任免通知和干部任免呈报表,新提拔的处级干部需报考察材料)。其中省监管局政治部副主任和干部处处长、纪委副书记,厅劳教局政治处副主任、纪委副书记,省司法学校政治处副主任、纪委副书记以及遇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在任免前,须书面征求厅党组的意见:
1.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2.省监管局、厅劳教局局级领导干部以及司法学校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系统单位提拔的;
3.从市县、外系统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调到省监管局、厅劳教局机关任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