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 各处要加强文件的审核把关,切实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前应当送政策法规处核稿。对厅领导批办或厅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组织调查论证情况,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2个工作日。特级、紧急的公文,以厅办公室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第六章 请示与报告制度
二十四、 各处需要以省厅名义上报省政府和司法部的重要请示、报告,以省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全系统工作的重要业务文件,以省厅名义召开重要会议安排和重要接待活动安排,以及需要提请厅长办公会、厅务会研究议定的重要事项,应经主任审核或经部务会议研究后向省厅请示或报告。
二十五、 请示或报告的主送单位应以“厅党委”或“省厅”为规范用语。一般情况下不宜用“厅领导”或某位领导个人。
二十六、 除紧急情况外,请示或报告都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十七、 请示内容应载明请示事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并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请示事项的相关情况、对研究请示事项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相关文件、法规、调查报告、领导批示等)。
二十八、 报省厅的请示或报告均应送厅办公室一式两份,由厅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九、 以部或处名义上报省厅的书面请示均要由政治部秘书(或处室内勤)加盖公章。
三十、 对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工作,各处室要抓紧办理,及时汇报进展情况,做到事事有回音。
第七章 调查研究制度
三十一、 政治部工作人员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