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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通知
(苏司干[2003]16号)


各市司法局:

  为依法管理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政府、司法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将省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如下:

  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代表省司法厅对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行政职责:

  1 研究、拟定有关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2 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3 拟订和监督实施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

  4 承办省级非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批、备案工作;

  5 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6 组织开展全省法律援助业务培训;

  7 指导、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省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 组织实施全省性的法律援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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