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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厅管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的通知


  22、实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任职时间自厅党委会决定试用任职之日起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23、厅党委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厅党委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

  24、厅管干部的任免材料按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2003〕27号通知要求,在报送省委组织部备案的同时,抄送省委政法委。

  25、监狱系统副处级干部的任免、调整,原则上由监狱管理局党委决定。但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应在局党委会讨论决定前由局政治部书面征求厅政治部意见:(1)提拔任用中在重大问题上有争议的;(2)属于破格提拔的;(3)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4) 超过在同一单位领导班子任职年限需继续留任的;(5)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本系统内提拔的;(6)从外系统和企事业单位调入监狱系统任职的;(7)接收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并任职的。

  厅政治部接局政治部书面报告后,向厅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 并在二十天内书面答复。

  26、监狱管理局组织处副处长、警务人事处副处长, 研究任免前应书面征求厅政治部意见。

  27、监狱管理局党委在决定干部任免后十五天内向厅党委报送备案规定的材料。

  五、干部的日常考核和后备干部管理工作

  28、严格厅管干部的日常考核制度。厅管干部的考核由厅政治部负责组织,一般每年一次。对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二分之一, 经厅政治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不称职的,报厅党委同意后免去现职。

  29、厅政治部应加强厅管干部后备人选的考察储备工作,及时掌握其思想和工作情况,关心其成长。一般情况下,凡没有列入厅管后备干部名册的干部,原则上不予提拔任用。

  六、呈报干部任免材料的要求

  30、参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两局党委提请厅党委讨论任免的干部,需向厅政治部报送下列材料:

  (1)《任免请示》一式5份;

  (2)拟任入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10份;

  (3)拟任人选的《干部考察材料》一式10份;

  (4)局党委讨论此项任免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一式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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