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厅机关处级干部拟任人选的考察, 其考察、听取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分管厅领导、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处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16、厅管监狱、劳教单位拟任人选的考察, 其考察、听取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
厅管两局机关(含直属单位)拟任人选的考察,其考察、听取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处室(单位)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17、考察厅管干部拟任人选,应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厅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三、厅党委会研究决定干部任免
18、厅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厅政治部负责向厅党委会汇报,并向到会成员提供下列材料:(1)干部任免方案;(2)拟任免人员的《干部任免审批表》;(3)拟提拔任职人选的《干部考察材料》;(4)与任免事项有关的特殊情况应另作说明材料。
19、厅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缓议的应明确为材料不足需补充或暂不讨论等。对影响任免决定的问题, 今后应当及时查清, 避免久拖不决。
20、厅党委会采取投票表决任免事项的, 出席者一人一票,缺席者不能委托投票, 也不能补投票。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票数为通过;未通过人选再次提交拟任同一职务应不少于半年,两次未通过的由原提名部门重新考虑人选。
厅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党委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干部的任职和备案工作
21、实行厅管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应在厅党委讨论决定后进行。公示范围可按职务适当把握。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经厅党委会讨论研究后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