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干部任用推荐和考察程序
5、监狱、劳教单位党委换届选举时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按照《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司法厅党委《关于监狱劳教单位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执行。
6、厅机关处级干部职位空缺或需要调整时,厅政治部在向厅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推荐。
7、厅管监狱、劳教干部职位空缺或需要调整时,局党委应就有关人选与厅政治部进行沟通,或由厅政治部商局党委提出人选,在征得厅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开展民主推荐工作。
8、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厅政治部负责民主推荐工作。民主推荐工作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3)进行个别谈话;(4)统计推荐票数,进行综合分析;(5)向厅党委汇报推荐情况。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9、厅机关处级干部的民主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厅党委成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厅机关其他在职在编人员;两局负责人、两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
10、厅管两局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厅党委成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局党委成员、局机关中层干部;监所处级领导干部。必要时邀请两局原领导班子离退休干部参加。
厅管两局机关(含直属单位)干部的民主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局党委成员、局机关其他在编在职人员;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
厅管监狱、劳教单位干部的民主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监所班子成员、中层干部。
11、厅机关处级干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厅政治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征求分管厅领导意见后,提出拟任人选,向厅党委呈报。
12、厅管监狱、劳教系统干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厅政治部会同局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征得厅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出拟任人选,由局党委向厅党委呈报。
13、厅政治部负责对拟任入选的考察。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绩、廉,注重工作实绩。
14、考察工作应经过下列程序:(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2)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考察;(3)综合分析并写出考察报告,同两局党委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向厅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4)就考察入选情况征求厅纪委意见;(5)厅政治部研究提出任免建议方案,向厅党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