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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中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川环党组[2005]35号)


各市、州环保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5]8号)要求,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对全省环保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经商办企业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二、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环保业务范围的环保产业领域内进行经商活动。
  四、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环保领域内从事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工程或业务。
  五、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领域内从事须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贸易业务。
  六、不准与领导干部管辖的环保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直属或附属机构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七、领导干部要将个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落实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规定的情况,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说明,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八、环保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活动,防止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和谋取非法利益,导致出现不廉洁行为和腐败现象。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在职领导干部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在职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将领导干部落实以上规定的情况列为干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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