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业经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规定。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计划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经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
  第六条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的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
  (二)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四)调解、处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生的争议。
  第七条 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报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