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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督察考评办法[失效]


  第十八条 对日常工作的考评按照确定的标准进行,对达不到考评项目工作要求的,按规定予以扣分,直至扣除该项目全部分值,最低分为零分。

  第十九条 在评议考核中对当月工作成绩显著的项目予以加分,但总体加分不超过16分。其中,综合考评得分占项目总分90%(含90%)以上的,加1分,该项案卷制作按每份计,最高可加3分,新闻宣传按每条计,最高可加4分。专项考评得分占项目总分90%(含90%)以上的,加1分。重点考评得分占项目总分90%以上(含90%)的,加1分,单位受表彰的最高可加2分,专项督察整改、重点督办整改以办结率计,最高可加4分,最低可减4分。

  第二十条 没有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应该发现、查处的问题而没有发现、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被市领导发现1例扣2分,被市局领导发现1例扣1.5分。

  第二十一条 当月整改不到位的,下月继续考核。

第七章 实绩分配

  第二十二条 市局从执法人员月工资中拿出30%进行浮动,根据考评结果,以实绩分配形式,按月向各大队兑现。

  第二十三条 各大队应结合市局对本单位当月督察考评情况,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责任,对单位工作人员30%工资进行实绩分配并兑现奖惩,张榜公布,分配及兑现范围应包括全部在职在岗执法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大队结合对单位工作人员月度考核,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每季度按单位总人数3%的比例评定最佳队员和末位队员并上报市局。

  第二十五条 根据每月考评结果,督察大队对各大队进行月度排名。排名情况经市局批准后,在次月中旬前公布。凡连续三个月考核排名第一名或第二名的大队,市局将给予通报表彰,并人均奖励100元;凡年度内2次获市局通报表彰的,对该大队领导班子,市局党组将向所在区委、区政府书面通报情况;年度内3次获市局通报表彰的,对该大队给予集体嘉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连续三个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大队,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其班子成员按程序分别进行诫勉、建议免职或免职。

第八章 督察队伍

  第二十六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考评任务时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态度端正,举止文明,严肃认真。

  第二十七条 督察大队的工作由市局负责考核。

  第二十八条 督察大队要加强队伍建设,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督察考评纪律,自觉接受全体城管执法人员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不按规定督察考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必要时调离督察大队。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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