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行使绿化管理行政处罚权,开展对侵占城市绿地、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巡查、制止和案件查处情况;
(四)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开展对城市生活(建筑)噪声、油烟、粉(烟)尘、焚烧、废气、污水、废渣等违法行为巡查、制止和案件查处情况;
(五)依法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开展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等行为的巡查、制止、整治和案件查处情况;
(六)依法行使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占用、损坏城市道桥、防洪、排水、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等行为巡查、制止和案件查处情况;
(七)依法行使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开展对侵占道路行为巡查、制止和案件查处情况;
(八)依法履行其他方面职责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考评采取全面检查、随机抽查、滚动考评等方式进行。每周对每个大队现场检查3次以上。
第四章 重点考评
第十二条 重点考评包括下列事项:
(一)重点工作。承办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有关工作,包括阶段性、专项性、临时性和突击性工作情况。
(二)落实四项制度。在管理中落实疏堵结合制度、协议责任制度、自治管理制度、业主对话制度执行情况。
(三)整改反馈。对各大队整改反馈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四)信息联动。办理城管110信息联动中心、行风热线、市长公开电话等有关举报投诉问题情况。
(五)其他按要求列入重点考评事项的情况。
第十三条 重点考评采取个案督办、滚动评价方式进行,对列入重点督察的事项,实行从严考评。
第五章 督察整改
第十四条 督察大队依据职责,对日常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相关大队,必要时要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被督察大队限期落实。
第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各大队半天之内应进行整改,1天之内要反馈处理结果;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1天之内要反馈制止、整改情况,15天之内要反馈查处结果,需要听证的,不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查处期限。
对正在发生或需急办的案件,半个小时内要赶到现场制止、查处,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查处、整改和反馈要求同上。
第六章 考核评议
第十六条 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计分。月度工作考核分值为100分,采取项目累计评分的方式进行。其中综合考评分值为25分,专项考评分值为35分,重点考评分值为40分。
第十七条 社会评议每季度由督察大队组织开展1次,分值为100分,根据问卷满意率评分,满意率在60%以下(含60%) 的为60分,满意率在60%以上的,按实际满意率评分。季度社会评议分值不计入月度考评分值,于测评次月公布。季度社会评议平均分值和月度督察考评名次分值按1:9的比例加权综合,作为市局年度评比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