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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督察考评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考评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考评办法
(淮城执[2005]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城管品牌新战略,全面建设城管精细化,实现城市管理新突破,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为民,推动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实现“三年内全省争一流、全国创先进”的工作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察考评是指对直属大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各区大队(下称各大队),在开展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制度、完成执法任务、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考核、评议等。

  第三条 督察考评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局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和要求,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支队)(下称市局)负责对各大队进行督察考评,其日常工作由督察机动大队(下称督察大队)具体负责实施。督察大队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市局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精神、部署,制定日常督察考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各大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

  (三)授权协调各执法大队之间的关系;

  (四)执法监督、检查中对各大队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成执法单位及有关人员限期予以纠正;对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局同意后执行;

  (五)按照市局安排,牵头组织应急、突击性执法活动;直接查办市局交办的违法案件;受理有关执法方面的举报、投诉等;

  (六)在市局的领导下,具体查处或协助查处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各大队内设督察机构,负责本大队的日常督察考评工作并接受督察大队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督察考评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行抄送备案制度。各大队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向督察大队抄送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工作情况;对重大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须报督察大队备案。

  (二)实行现场检查制度。督察大队对各大队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各大队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实行督察督办制度。督察大队对各大队实施督察,对具体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督促各大队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并向督察大队反馈情况。

  (四)实行现场确认制度。对现场检查认定的问题及考评情况,督察大队人员应要求被督察大队领导或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无人签字确认的,依据现场录像、拍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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