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授权协调各执法大队之间的关系;
(四)执法监督、检查中对各大队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成执法单位及有关人员限期予以纠正;对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局同意后执行;
(五)按照市局安排,牵头组织应急、突击性执法活动;直接查办市局交办的违法案件;受理、督办有关执法方面的举报、投诉等;
(六)在市局的领导下,具体查处或协助查处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督察考评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行抄送备案制度。各大队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向督察大队抄送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工作情况;对重大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须报市局法规科备案。
(二)实行督办督察制度。对正在发生需要急办的案件,督察大队实行当场督办,被督察大队在要求时限内予以整改办结;对当场办结有困难的,督察大队应对具体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督促各大队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并向督察大队及相关部门反馈情况。
(三)实行现场确认制度。督察大队对各大队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认定的问题及督办、督察情况,要求被督察大队分管领导、路段责任人员或大队督察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无人签字确认的,依据现场录像、拍照认定。
(四)实行滚动考评制度。督察大队对未按规定时间、标准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行滚动追踪考评、连续扣分督促整改,直至完成整改。
(五)实行考核评分制度。督察大队对各大队的工作情况按月进行记分考核,按季度进行评分排名,年终兑现奖惩。月度考核评分结果作为市局对各大队每季度排名站队及年终实绩分配、奖惩兑现、评比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六)实行陈述申辩制度。被督察大队对督察考评情况有异议的,应在督察考评情况被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局书面陈述,市局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认定并作书面答复,但在未做出新的认定之前,仍按原认定执行。
(七)实行督察通报制度。督察大队定期就督察考评情况进行通报,必要时随时通报。对未在整改时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建议市局给予批评、通报批评、领导诫勉、相关责任人员待岗等。督察考评通报应报送上级有关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发各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