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关工人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后,其原所在的岗位工资档次不变。
3.机关新招收的尚在试用期的公务员,其试用期待遇增加20元。
4.机关工人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及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等,尾数均保留到角(逢分进角)。
5.此次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要记入《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办理。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略)
天津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7年7月1日起,根据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特点及其工资构成比例,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调整的具体办法是:
1.对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艺术结构工资制的艺术表演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四)。
2.对执行体育津贴、奖金制的体育运动员,调整体育基础津贴标准(调整后的津贴标准见附表十五)。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
3.对执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行员,调整行员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六)。
4.对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管理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七)。
5.对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技术工人和执行等级工资制的普通工人,分别调整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有关政策问题
1.适当延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体育运动员的体育基础津贴、行员的行员等级工资、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和等级工资档次(详见附表一至十八)。凡以往按我市有关规定增加工资已超过本职务(技术等级)原最高工资档次的,进入延伸后相应的工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