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1997]13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现将《天津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天津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津人工[1996]2号)执行。
机关行政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经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的,继续按照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津人[1996]29号)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并兑现相应的级别工资。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及时兑现新增工资,确保今年工资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天津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参照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根据机关工人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相应提高。
二、有关政策问题
1.适当延伸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档次(详见附表一、附表二)。工资档次延伸后,凡以往按我市规定增加工资超过本职务(技术等级)原最高工资档次的,进入延伸后相应的工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