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986]39号)
各区、县、局人事、财政(务)部门:
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和有关情况的变化,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已不适应现状,为妥善解决遗属的实际生活困难,解除广大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现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做如下修订: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困难补助。
二、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没有固定收入,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没有固定收入,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包括没有收入的待业青年);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虽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包括没有收入的待业青年)。
三、补助标准:
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三十二元,孤独一人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四十二元。
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每人每月可掌握在二十八元以内。对孤独一人和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可掌握在三十四元以内。
对遗属生活困难的月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
四、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可扣除六十元作为本人生活费用(其工资不足六十元的不扣也不补),其余部分作为供养其他遗属费用,不足规定标准时,再给予补助。
五、补助对象参加农业生产或其他临时性劳动所得的收入,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应把这部分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