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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引进高级人才备案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引进高级人才备案制度的通知
(津人〔2004〕45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吸引更多高级人才来津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引进部分高级人才实行备案制,由原来的市人事局审批,改为由区县局级主管单位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后办理调入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备案制的范围
  实行备案制引进的高级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列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员、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人员、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特聘专家等称号的人员和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备案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区县局级主管单位提交引进高级人才书面申请。
  (二)区县局级主管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按照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对用人单位拟引进高级人才的档案和学位、职称等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调入条件的,在高级人才引进审批表(附件1)上签署审核情况和同意调入的文件依据及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持高级人才引进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及调入人员学位、职称等相关证书复印件,到市人事局人才流动开发处备案并开具调令。
  三、几点要求
  (一)实行引进高级人才备案制,是落实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大高级人才引进力度,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政策审核有关材料,把好人才引进的质量关,满足我市引进高级人才的需要。
  (二)各主管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牢固树立为用人单位服务、为人才服务的观念。对用人单位提出引进的高级人才,要严格按照我市现有政策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受理、审核,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从速办理,并及时向市人事局备案,为引进高级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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