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港口生产安全管理,规范港口危险货物企业经营行为,根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9号令)的要求,现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码头及对港区内危险货物仓储、堆存设施进行新、改、扩建的,港口经营人应按照《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并办理试运行和竣工验收手续。
二、从事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码头及配套仓储设施,经改建后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均应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并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和《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4]462号)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危险品专项安全评价。经安全专项评价,符合安全条件的,港口经营人向我局申请并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后,方能在港口从事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港口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