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派学习、培训、进修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培训、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非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含出国学习、进修)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者挂职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当年接收的转业军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七)按规定休产假或哺乳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影响工资正常晋升。
(八)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的工作人员,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第二年按正常对待;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九)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且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将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一)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
第十四条 年度或者聘期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织应当将考核结果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应当与事业单位的用人、分配紧密挂钩,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工作岗位以及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年度考核连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或者聘用期满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资格;
(二)兑现与考核结果有关的奖励;
(三)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其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单位应当优先聘用。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